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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证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沙波瓦洛夫•格里高利、托尔图加航运股份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波瓦洛夫?格里高利,托尔图加航运股份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证保26号请求人:沙波瓦洛夫?格里高利(SHAPOVALOVGRYGORIY),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乌克兰共和国公民,被请求人:托尔图加航运股份公司(TORTUGANAVIGATIONS.A.),住所地希腊共和国雅典波姆坡利纳斯(BOUMPOULINAS)街6号4层。请求人沙波瓦洛夫?格里高利因被请求人托尔图加航运股份公司未支付其在“POLESTAR(北极星)”轮任职期间的工资,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提取或复制“POLESTAR(北极星)”轮权属证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沙波瓦洛夫?格里高利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沙波瓦洛夫?格里高利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提取或复制“POLESTAR(北极星)”轮权属证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7年9月15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伊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