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盛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盛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85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盛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杨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6384828U。法定代表人胡克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黄山南路20号德润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73942895H。负责人季志武,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盛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建华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