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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姚贱花、何凤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贱花,何凤秀,何二梅,何三秀,何四梅,何福全,陈小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333号申请执行人姚贱x,女,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申请执行人何凤x,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申请执行人何二x,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申请执行人何三x,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申请执行人何四x,女,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宜春市。申请执行人何福x,男,192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被执行人陈小x,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贱x、何凤x、何二x、何三x、何四x、何福x与被执行人陈小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宜中民三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姚贱花、何凤秀、何二梅、何三秀、何四梅、何福全于2017年8月12日与被执行人陈小泉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支付14000元,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中民三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