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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财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麦义德·尤里、托尔图加航运股份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麦义德·尤里,托尔图加航运股份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财保235号申请人:麦义德·尤里(MYGDAYURIY),男,1963年8月7日出生,乌克兰共和国公民,被申请人:托尔图加航运股份公司(TORTUGANAVIGATIONS.A.),住所地希腊共和国雅典波姆坡利纳斯(BOUMPOULINAS)街6号4层,系“POLESTAR(北极星)”轮所有人。申请人麦义德?尤里因被申请人托尔图加航运股份公司拖欠其工资,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扣押“POLESTAR(北极星)”轮,要求被申请人托尔图加航运股份公司提供现金30997.07美元担保的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麦义德·尤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麦义德·尤里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托尔图加航运股份公司所属的“POLESTAR(北极星)”轮,船舶扣押期间的风险和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三、责令被申请人托尔图加航运股份公司向本院提供现金30997.07美元或法院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