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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洪彪与被执行人高洪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洪彪,高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金洪彪,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高洪英,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金洪彪与被执行人高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502民初5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洪英工资收入101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