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3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赣1027执396号之二被罚款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拒不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某罚款5000元,限在2017年9月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三日内,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