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岳宏亮与徐春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宏亮,徐春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岳宏亮,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徐春力,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宏亮与被执行人徐春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徐春雷(徐春力弟弟)作为担保,被执行人先行履行10000元,2017年12月底之前履行10000元,余下31484元在2018年12月底之前一次性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4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