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桂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淑霞、罗淑萍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华,罗淑霞,罗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华,女,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系丹东市鸭纸劳服公司退休职工,住丹东市元宝区新华街25号。被执行人:罗淑霞,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临山路*****号。被执行人:罗淑萍,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临山路*****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淑霞、罗淑萍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因已执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60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东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