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启鹏、马杰峰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启鹏,马杰峰,马守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02民初3034号原告: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法定代表人:马咏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男,1980年6月27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大学文化,系宁夏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学,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金启鹏,男,1971年4月5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马杰峰,男,1973年6月3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马守录,男,1984年5月1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原告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启鹏、马杰峰、马守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张广学,被告金启鹏、马守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杰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8%计算从2016年11月28日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4日,马维东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23日,借款年利率为28%。被告金启鹏、马杰峰、马守录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归还。现原告依法起诉。被告金启鹏、马守录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2014年借的款,共借了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但是原告说五万要一个担保人,10万元两个担保人。2015年借款到期后,我把借款人领到原告处,但是到了2017年原告又找到我说款没有还清。被告马守录辩称,前段时间借款人马维东和我联系,说借款本金剩4万元。因为我最后还了1.5万元。被告马杰峰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一份,证明马维东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2.保证合同一份,证明三被告为马维东提供担保的事实;3.转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的事实;4.还清息清单一份,证明被告马维东及清偿2014年8月至2016年11月的利息及清偿本金5万元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马维东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23日,借款年利率为28%,借款由被告金启鹏、马杰峰提供保证担保。后追加马守录为担保人。后被告累计还本5万元,被告利息清偿至2016年11月28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马维东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三被告提供保证担保,后被告分次向原告归还借款5万元,因被告马维东不在案,原告以保证合同纠纷起诉三被告,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剩余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金启鹏辩称其把借款人马维东领到原告处,但是因马维东未能偿还借款,被告金启鹏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被告马守录庭审中陈述其偿还的应当是借款本金1.5万元,但是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合理按照年利息24%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马杰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启鹏、马杰峰、马守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马维东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6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二、被告金启鹏、马杰峰、马守录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马维东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金启鹏、马杰峰、马守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小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