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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漆承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漆承怡,童鸿飞,马望龙,陈慧敏,童迪兰,童鹏飞,童新兰,漆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421号申请人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解放路2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3842-7。负责人熊建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俊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漆承怡,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童鸿飞,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马望龙,女,194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陈慧敏,女,199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被执行人童迪兰,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童鹏飞,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童新兰,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漆敏,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献忠审 判 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