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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查香、杨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查香,杨玉,杨某,吴章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27号申请人黄查香,女,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申请人杨玉,女,汉族,1990年1月18日出生,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申请人杨某,男,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吴章楚,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浙江丽水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黄查香、杨玉、杨宏伟与吴章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1007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