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337号申请执行人莫星和与被执行人谭龙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星和,谭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337号申请执行人:莫星和,男,1958年8月4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谭龙华,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星和与被执行人谭龙华附带民事赔偿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刑初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谭龙华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莫星和经济损失78468.73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谭龙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江平审判员 吴木东审判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荣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