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威与刘国芳、刘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威,刘国芳,刘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8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威,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刘国芳,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刘书军,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杨威与刘国芳、刘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刘国芳名下宁A9****“雅阁”牌轿车一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书军名下位于大武口区世纪大道锦林花园三区**幢*单元***号房产及被执行人刘书军名下位���大武口区黄河东街***号房产,均已被本院多个案件查封。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国芳、刘书军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刘国芳、刘书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谈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宁0202民7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