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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晋江市协辉鞋材有限公司、温岭市新名乐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协辉鞋材有限公司,温岭市新名乐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协辉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幼治。被执行人温岭市新名乐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胡君。晋江市协辉鞋材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新名乐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1511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晋江市协辉鞋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0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温岭市新名乐机电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协辉鞋材有限公司人民币149241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1642.5元、申请执行费21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岭市新名乐机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温岭市新名乐机电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温岭市新名乐机电有限公司另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也在本院执行,故本院对该系列案件进行了统一执行。现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岭市新名乐机电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同时至国土部门对不动产进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温岭市新名乐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温岭市城北街道麻车村的房地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7月1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岭市新名乐机��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房地产,评估后依法进行了拍卖,拍卖款为人民币23995510元。在分配过程中,债权人因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对其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8月26日作出(2017)浙1081破申8号民事裁定予以受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后执行财产应交破产管理人处理,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温岭市新名乐机电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12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卫审 判 员  颜明志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