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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4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赵欣慧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欣慧,赵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4611号申请执行人赵欣慧,女,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赵宝亮,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赵欣慧与被执行人赵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欣慧依据我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5620号法律文书要求赵宝亮返还赵欣慧借款二万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五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宝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均被退回。经网络统查:赵宝亮名下有一辆汽车,现已被我院查封。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赵宝亮列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赵欣慧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宝亮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5620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赵欣慧发现被执行人赵宝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赵宝亮返还赵欣慧借款二万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五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春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