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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谢洪贵、蔡永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洪贵,蔡永水,耿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012号申请执行人谢洪贵,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蔡永水,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耿江勇,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谢洪贵与被执行人蔡永水、耿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洪贵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8月27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