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兰芳申请于文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兰芳,于文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徐兰芳,女,1958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棱县,电话137XX****XX。被执行人于文恒,男,45岁,汉族,农民,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兰芳与被执行人于文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一直未归,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力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