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鹰潭市伟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鹰潭市伟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涂雪强,邓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9047399-2,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花都大道66号。负责人陈利群,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骏,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珍,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鹰潭市伟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889123-0,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天洁西路。法定代表人涂雪强,经理。被执行人涂雪强,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邓娜,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鹰潭市伟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涂雪强、邓娜(以下简称三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偿还垫款本金2835600元及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其中1235600元从2014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800000元从2014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400000元从2014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400000元从2014年9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4557元、公告费6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3110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取了被执行人鹰潭市伟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处质押的16辆东风日产系列车的拍卖款计人民币1209551元,在扣除执行费31108元后本院将剩余提取款1178443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另经本院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在车辆登记机构均有车辆登记信息,但均未能扣押,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亦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张 芹审 判 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