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2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梁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梁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2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龙脑大道633号。负责人石华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垂兰,女,生于1973年5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与毛正春、郭永珍、李斌、李勇、梁垂兰、刘代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梁垂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永川区王坪营业所账号为62×××48的账户存款10040.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垂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账户为62×××48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0040.15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金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