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春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桂林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尹一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春林。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春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冷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