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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闵耀成、袁世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耀成,袁世进,袁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闵耀成,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袁世进,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袁新华,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西省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闵耀成与被执行人袁世进、袁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5)奉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袁世进、袁新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闵耀成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100元。本院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袁世进、袁新华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及证券登记,经查被执行人袁世进、袁新华均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袁世进、袁新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袁世进、袁新华的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921执1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蓓蓓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