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丽桃与折国林、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桃,折国林,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826号申请执行人赵丽桃,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折国林,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建平,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赵丽桃申请执行折国林、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折国林、张建平偿还申请执行人赵丽桃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该本金从2015年2月19日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年利率按照6%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丽桃与被执行人折国林、张建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9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慧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8月25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乔海波记录人:刘慧刘鑫:现在对王巧玲申请执行杨存学、陈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终结(2016)陕0821民初4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进行合议:刘鑫: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发表意见李继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460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巧玲申请执行杨存学、陈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责令被执行人杨存学、陈彩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巧玲借款本金54000元,二、案件受理费650元及本案执行费720元由被执行人杨存学、陈彩萍负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陈彩萍当庭偿还申请人王巧玲借款6000元。二、由被执行人陈彩萍于2015年8月25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8000元,从2017年8月25日起每月按原调解书确定履行内容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5000元,直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我的意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2016)陕0821民初4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刘鑫:同意承办人意见。陈会军: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4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