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陕0114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李瑱申请执行西安瑞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瑱,西安瑞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4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李瑱,女,1989年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瑞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瑱与被执行人西安瑞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瑞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李瑱支付工资12769元、经济补偿金8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212元。在执行中,本院另案执行回案款743596.1元,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发还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剩余款项,且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撤回申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陕0114执恢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