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凯燕申请瞿园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凯燕,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524号申请人凯燕,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瞿园,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凯燕为与被申请人瞿园诉前财产保全,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瞿园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凯燕申请保全提供担保。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凯燕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凯燕在本案诉前保全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诉前保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凯燕撤回诉前保全。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