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元全、吴开臣与陈建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元全,吴开臣,陈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吴元全,男,生于1974年4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申请执行人:吴开臣,男,生于2004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学生,住合江县。被执行人:陈建伟,男,生于1990年5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吴元全、吴开臣申请恢复执行陈建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陈建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元全、吴开臣损失79101.3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合江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