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恢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某某、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375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诉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也已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也已履行约定的还款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和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东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