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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邢月红诉张军、邢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月红,张军,邢占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2民初2706号原告邢月红,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委托代理人崔寒梅,女,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邢占友,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原告邢月红与被告张军、邢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寒梅、被告张军、邢占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月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7日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酒、酒罐等设备折价共计60000元,当场给付30000元,余款约定三个月后交齐,并出具欠据一张。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张军辩称,邢占友与原告邢月红系姐弟关系,邢占友提出原告邢月红要转让酒及设备,其中有7罐50度的酒,每罐2000斤,共计14000斤酒,包括酒罐和室内暖气,共计60000元,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30000元,余款约定三个月后付清,并由王琦代笔出具欠据一张。到期后我们发现酒的数量不对,酒罐的高度是1.5米,直径70厘米,经计算只能装下1000斤酒。我不能偿还这笔欠款,而且我要求原告退还已付货款30000元。被告邢占友辩称,买酒是事实,每罐酒可能不到2000斤,其中有一罐大米酒没装满,差了45公分,如果每罐有2000斤的话,一共也只有12000斤,当时约定屋内设备归我们,三个月后将余款付清,到期后我们发现酒的数量不够,一罐酒装满能达到1200斤,达不到当时约定的数量。因证人与被告邢占友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陈述的事实有欠条原件在卷佐证,被告张军、邢占友对欠款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军、邢占友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欠款到期后,被告张军、邢占友未按约定给付欠款属违约行为,应按欠条的约定偿还欠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军、邢占友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军、邢占友虽辩称酒的数量不够,但二被告之间的陈述相互矛盾,因此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张军、邢占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邢月红欠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军、邢占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秀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