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以东、赵述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以东,赵述亮,陈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968号申请执行人:王以东,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赵述亮,男,1976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单县,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陈冬梅,女,1977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武城县,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以东与被执行人赵述亮、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程淑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国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