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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2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长江、李冰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长江,李冰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200号之二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承德县。法定代表人:冯军民,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男,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郭杖子信用社主任。被告:赵长江,男,1958年9月15日生人,住承德县。被告:李冰静,女,1977年10月10日生人,住承德县。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长江、李冰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长江、李冰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长江、李冰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00元,由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仇学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