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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6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广东省广弘九江饲料有限公司与梁海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广弘九江饲料有限公司,梁海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605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弘九江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76285D。法定代表人:温志坚。委托代理人:陈忠,系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鹏,系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梁海健,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弘九江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海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8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货款289267.05元、以289267.05元为本金从2011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895.2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另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载勋执行员  杨宇鹏执行员  徐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啟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