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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方某与蒋某、孙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蒋某,孙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910号原告方某,男,195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蒋某,女,194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孙某,男,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方某与被告蒋某、孙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方某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弓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