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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宜丰县新昌镇人民政府、杨岳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丰县新昌镇人民政府,杨岳辉,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24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宜丰县新昌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傅海波,该镇镇长。被执行人杨岳辉,男,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黎春,女,1984年2月4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系杨岳辉之妻。申请执行人新昌镇政府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新昌镇政府对杨岳辉、黎春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7年7月1日作出的宜新计生征决(2017)第96号征收抚养费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宜丰县新昌镇政府作出的宜新计生征决(2017)第96号征收抚养费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作出的《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征收)幅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宜丰县新昌镇政府对被执行人杨岳辉、黎春作出的宜新计生征决(2017)第96号征收抚养费通知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宜丰县新昌镇政府作出的宜新计生征决(2017)第96号征收抚养费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蔡为武审判员  钟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