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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3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54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黄圣平,男,1967年2月23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成与被申请人黄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赣0902民初35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黄圣平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成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成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圣平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入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立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