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4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金香与张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香,张浩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4496号原告:王金香,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文化程度及职业不详,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张浩东,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文化程度及职业不详,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王金香与被告张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7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香于2017年8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金香自愿负担。审判员 周新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