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与仲维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仲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住焦作市人民路。被执行人仲维强,男,汉族,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焦作市塔南路小庄新村*号楼*单元***号。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诉仲维强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