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为、孙艳梅与王东、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为,孙艳梅,王东,李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2民初3823号原告:王为,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孙艳梅,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李翠,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荣民,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为、孙艳梅与被告王东��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0月11日作出(2014)沛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翠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5)徐民终字第497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为、孙艳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顺、被告王东、李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荣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为、孙艳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3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1日两被告因购买房屋向原告借款135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王东辩称,因考虑到���屋拆迁补偿时可每人分一套房屋,故两被告与包括两原告在内的王东近亲属商量共同购买房屋,同时用李翠父母的房屋抵押贷款100000元(后由王东用工资偿还),被告向原告借款买房属实,被告王东愿意偿还借款。李翠辩称,原告及被告王东所述的房屋系被告李翠一人出资购买,登记在李翠名下,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李翠未向原告出具借据或者欠条,被告王东对外出具的欠条或者借据,系其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李翠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李翠曾于2013年4月26日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王东于2014年3月11日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又撤回起诉,被告王东、李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在此情况下被告王东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王东自认借款实��虚构共同债务。王东、李翠两人有能力购买房屋,不存在借款。原告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为、王东系兄弟关系,被告王东、李翠系夫妻关系,王东、李翠于2010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2013年李翠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起诉离婚,该院判决不准离婚,同年,王东亦向该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2011年5月,被告李翠自案外人赵本永处购买位于徐州市××面积为236.5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李翠名下。2012年9月1日王东向原告王为、孙���梅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本人王东、李翠夫妇因买房向王为、孙艳梅夫妇借款人民币拾叁万五整。借款人:王东(签字、捺印)出款人:王为、孙艳梅(签字、捺印)2012年9月1日。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王为、孙艳梅提供的2012年8月7日的录音一份,部分内容为:……孙艳梅:房子总价?李翠:总价是26.6加个18000块钱其他……你的钱俺到时候还你,这个协议我不能签,该你多少钱还你多少钱,这个屋是我的……我欠恁多少钱还恁多少钱。王东:咱欠多少钱得写多少钱。李翠:当时恁借钱的时候恁商议的是怎么分的房子,我不知道。……王为:那全部还的话,那恁把钱给俺。……李翠:从一开始我就说房子是我的到时候还钱,你出钱了,但我没同意说给你们有股份的。……李翠:你说是135000元就是肯定我得相信。……李翠:您借俺多少钱俺就承认多少钱,到时候俺就还恁多少钱。……现在俺还不起,到时候恁买房子俺肯定还……到时候也可以帮恁买房子,因为恁现在也帮俺买房子了,恁说了到时候房价也有可能会涨……咱也不可能说恁借俺多少钱俺还恁多少钱。……我承认借钱,我怎么不承认借钱。……二、原告王为、孙艳梅提供的2012年9月1日的录音一份,部分内容为:……李翠:一开始就是没愿意的,就叫王东打欠条,他是一家之主知道不,……我承认不承认,王东只要承认就行,……他能赖不,王东能赖不。……王为:那这样王东要给她打了欠条算数不?孙艳梅:算恁俩的不应该说?李翠:那他打欠条俺肯定得还……王为:你要说王东打欠条就管用,那就叫王东给她打欠条。……李翠:俺俩不离婚,由他借的钱我也得还,我要是借的钱他也得替我还,这不就是这样吗。他是一家之主,我不应该打欠条的对不,是这个理不。……王为:你让小翠也看看,看看他这样写能管不,不管让她再改……。李翠:这些钱是你借的,我没借……不要写我的名字……我的意思就叫王东一个人代表。……三、被告李翠向本院提供(2013)泉民初字第1776号及(2014)泉民初字第1084号部分卷宗,证明被告王东及李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王东在离婚案件中陈述借款135000元,与其以往陈述如借款266000元、290000元、295000元、340000元等不一致,存在前后矛盾之处本案借款系虚构债务。原告提供的两份录音经李翠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即使是真实的,也可以看出是原告方有意欺骗李翠,录音中不能反映借款的事实及借款的金额,所谓借款金额均为原告自述,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当时是原告一家人要去李翠家分房屋,被告李翠不同意,然后原告方说存在借款,要求李翠出具借条,李翠不清楚借款的过程,故没有出具借条。被告王东对两份录音没有异议。被告李翠提供的两份卷宗材料,经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借款产生于2011年-2012年期间,两份卷宗材料形成于2013年之后,两份卷宗材料与录音及借条不一致,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王东对两份卷宗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借款是事实,并非虚构。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录音证据能够清晰的反映出当事人的交谈经过,本院两份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两原告及被告王东均对被告李翠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以上证据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一、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问题。原告提供了王东向其出具的借条,被告李翠抗辩称不存在借贷关系,系原告与被告王东恶意串通,虚构共同债务,但通过原告提供���录音能够看出,在购买房屋时两原告存在出资,李翠在录音中多次表示,因买房产生的欠款“借多少钱,还多少钱”、房屋归属于李翠,欠款愿意偿还,并表示由王东个人书写借条。虽然李翠在录音中亦表示不知道借款的过程,但通过录音证据能够显示出李翠知道原告在购房过程中出资,并认可该出资的性质为借款,且表示愿意偿还该借款,故对于被告李翠陈述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本案借款系原告与被告王东虚构债务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与被告王东存在借贷合同关系。二、关于借款的具体数额问题。被告王东向原告王为、孙艳梅出具135000元的借条,李翠在录音证据中亦表示“你说是135000元就是肯定我得相信”,被告李翠在明知被告王东代表其书写借条的情况下未予制止,并当场明确表示“我说的话就是王东一个人代表”、“我知道”,庭审中被告李翠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为135000元的事实亦未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明。综上,本院对借款数额为135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三、关于被告李翠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被告王东、李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房屋向两原告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该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东、李翠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判决如下:被告王东、李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为、孙艳梅借款1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王东、李翠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按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战磊审 判 员 王 欣人民陪审员 关媛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