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宜丰县芳溪镇人民政府、陈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丰县芳溪镇人民政府,陈某,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宜丰县芳溪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29014788887。法定代表人姚某,该镇镇长。被执行人陈某,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樊某,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丰县芳溪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陈某、樊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夫妇已自动履行完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4行审第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献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