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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谢先明与刘郧、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438号刘郧、郑琴:你们与谢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2017]鄂03**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是:⑴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偿还之日,按照月利率1%计算后,扣除已支付的1.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⑵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收款人: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号:22×××77经办人:刘曙光电话847****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