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桂加池、刘仁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加池,刘仁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桂加池,男,汉族,1951年4月28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被执行人刘仁珠,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生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桂加池申请刘仁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仁珠应支付申请人桂加池案款532565.64元。本院已执行50000.0元,尚有532565.64元未执行。现因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仁珠支付部分执行案款,且暂无其它适宜处置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1执1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家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