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袁智超与建德致中和酒销售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智超,建德致中和酒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2223号原告:袁智超。被告:建德致中和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高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583206368e。法定代表人:余倩。原告袁智超与被告建德致中和酒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袁智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950元;2、判令被告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39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交通费、餐饮费等必要费用500元;5、判令被告共计赔偿40000元;6、判令被告网店进行封店处理。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2日,原告通过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在被告经营的名为“建德致中和酒销售有限公司”、天猫id为致中和官方旗舰店的网店购买了50套“致中和天下无尘罗汉果(原果)果汁植物饮料广西凉茶270ml*12瓶”共计600罐,以3950元的价格付款并成交。原告收到包裹后发现该产品严重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该产品在外包装上大量强调添加了“罗汉果”,但产品配料:水、(罗汉果)水提液、白砂糖中并没有标示所强调罗汉果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告销售的产品严重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故原告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智超虽没有提供在淘宝网注册的id帐户,但其诉称是通过天猫网络购物平台购买的产品,那么可推定原告在购物之前已在淘宝网购物平台注册淘宝帐户。用户注册帐户时淘宝平台显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原告袁智超作为一名成年人,其在选择网络购物过程中应当认真阅读淘宝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选择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选购商品,原告选择点击同意该协议,应当视为其对协议内容的认可。该协议首部即以独立的提示条款提示注册人“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解决争议的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您应重点阅读”。特别提示重点阅读条款以粗体下划线标识。协议第十条为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其中管辖项内容为“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以粗体下划线标识。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已采取合理的及足以提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且内容明确通俗易懂,对进入淘宝网购物平台的原告已履行合理的提请注意义务。原告选择同意协议注册了淘宝帐户,对该管辖约定条款应认定有效。根据管辖协议约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田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