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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执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239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某,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本院在执行李某罚金一案中,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5刑终26号刑事判决书、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503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26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G×××××歌诗图牌小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至此,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均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李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可进审 判 员 曾 强审 判 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之洋书 记 员 苏炳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