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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建荣、徐荣松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荣,徐荣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荣,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徐荣松,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陈建荣与被执行人徐荣松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特23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代偿款150000元,利息533.63元(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9%另行计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执行中查明:2017年5月12日,本院在另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徐荣松所有的建德市超越电子元件厂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梅城镇严东关路11号、22号房地产,所得拍卖款人民币9230000元。2、2017年5月23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6月3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4、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经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拍卖款人民币9230000元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93330元。5、2017年7月10日,本院根据执行方案,对被执行人采取媒体曝光、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案、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上述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建荣,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8月27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代偿款人民币56670元及其利息(2017年5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另计),执行费人民币215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