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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32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小霞与郭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251号之二被执行人郭闯,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关于田小霞与郭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执3251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郭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闯在华夏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6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王秀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