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武汉敦煌美食中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武汉敦煌美食中心,武汉隆昌石材有限公司,武汉隆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财保118号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51号。法定代表人:姜雯,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敦煌美食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文燕。被申请人:武汉隆昌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五家店9号。法定代表人:陈新华。被申请人:武汉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江西路天门墩46号。法定代表人:陈新华。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敦煌美食中心、武汉隆昌石材有限公司、武汉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85940.1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武汉敦煌美食中心、武汉隆昌石材有限公司、武汉隆昌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敦煌美食中心、武汉隆昌石材有限公司、武汉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85940.14元元的财产。具体明细为:1、查封被申请人武汉隆昌石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路46号的房屋,保全期限为保全实施之日起至三年期限届满之日止;2、查封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名下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大夹街207号的房屋,保全期限为保全实施之日起至三年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管秋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