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2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晓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余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晓阳。申请执行人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晓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物业费、电费、卫生费等各项费用2390.4元,诉讼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余晓阳银行存款25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