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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江苏苏宁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南京占边贸易经营部、黄治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苏宁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占边贸易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宁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淮海路68号。法定代表人:孙为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占边贸易经营部,住南京市秦淮区地铁一号线新街口站C18。经营者:黄治国,男,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江苏苏宁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占边贸易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宁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民终9371号民事判决,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黄治国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8341.31元,扣划南京占边贸易经营部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南京占边贸易经营部、黄治国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学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焦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