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米双娃与被执行人马艳梅、米艮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双娃,马艳梅,米艮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401号申请执行人米双娃被执行人马艳梅被执行人米艮牛(又名米银牛)申请执行人米双娃与被执行人马艳梅、米艮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77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艳梅向申请执行人米双娃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从2014年10月1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以1.5%计算的利息。由被执行人米艮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0元、执行费120元,由被执行人马艳梅、米艮牛共同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