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雷蕾与徐庄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蕾,徐庄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雷蕾,女,汉族,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徐庄熠,女,汉族,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蕾与被执行人徐庄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庄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庄熠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划、提取。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奇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