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学军与被执行人袁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学军,袁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胡学军,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袁汉明,无业。申请执行人胡学军与被执行人袁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冷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