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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学军与被执行人袁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学军,袁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胡学军,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袁汉明,无业。申请执行人胡学军与被执行人袁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冷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