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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鲁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祝青江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辉,祝青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鲁辉,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祝青江,男,汉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祝青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祝青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祝青江进行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祝青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鲁辉表示可以延期(2016)新4323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新4323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福洋审判员  张艺钟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珍 关注公众号“”